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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外地施工受伤应在何处申请仲裁和起诉


时间: 2009年06月30日08时50分 来源: 崇左新闻网-左江日报
 

民工外地施工受伤应在何处申请仲裁和起诉

我是一名农民工。近年来,我县许多农民工都与本地的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由建筑公司派往全国各地做工。农民工在赴上海、广东、江苏等外地施工时,陆续有一些人因工受伤,而且在解决工伤待遇时往往发生争议。由于各地制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不一,在发生工伤待遇争议时,显然愿意往高标准的地区申请解决。请问,如果赴外地施工受工伤发生争议时,按规定该在哪里申请劳动仲裁和起诉?       读者: 陶庆业

律师答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除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外,法律和司法解释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先行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出申请,先行起诉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如何选择,可从赔偿标准的高低、解决争议的方便程度等方面考虑。     (龚律师)

 

编辑: 赵嘉臻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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