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赠与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案情:农甲的妹妹农乙与黄丙认识后结婚。婚后,黄丙与农乙两夫妻经商量后,将位于龙州县城北路的一宅基地赠与农甲,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且在该宅基地建起了一间砖混结构的房屋,但未取得土地使用证。2001年8月10日双方签订赠与协议。由于近年来房价高涨,黄丙于2009年4月份对以前赠与协议提出反悔,认为该房屋赠与无效,不同意给农甲去办理土地使用证,如果要办理必须补偿给黄丙和农乙10万元。近日,农甲将黄丙、农乙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签订的赠与协议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座落在龙州县城北路的宅基地其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是原告农甲的房产所有权。虽然被告黄丙和农乙对2001年8月10日的协议书赠与人签名有异议,但两被告没有反驳的证据来推翻原告的原始证据,其辩解理由不成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确认原告农甲与被告黄丙、农乙签订的赠与协议书合法有效。
法理评析
本案原、被告签定了赠与协议后,原告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也经过公正机关公正确认,该房屋产权归原告农甲所有。该协议书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在订立赠与合同没有约定任何附加条件,被告黄丙、农乙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该协议签字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沈汉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