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教育 | 健康 | 商贸 | 交通 | 旅游 | 电子 | 房车 | 生活 | 招商引资
论坛 | 文化 | 扶绥 | 大新 | 天等 | 宁明 | 龙州 | 凭祥 | 江州 | 黄页 | 左江日报
 
您所在位置:首页 --> 法律

崇左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经营管理办法


时间: 2008年06月24日08时28分 来源: 崇左新闻网-左江日报
 

崇左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其相关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道路(含桥梁)、广场、绿地、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悬挂商业性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  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能是:协助、督促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置的选址、定点核查等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经营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的出让、年度实施计划、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发证监督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建设与市政管理委员会要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进行查处、接受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的投诉。

工商、国土、公安、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依法取得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第九条  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应当使用统一规划设计的招牌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设置。
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范围由市建设与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筑物使用权益的;

(四)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五)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六)其他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并符合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第十二条  设置和使用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维修、翻新,许可期满未重新获得设置权的应当及时拆除。

第十三条  设置和使用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功能完好,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承担安全责任;危及安全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新、加固,遇台风、汛期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及彩色效果图;

(四)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户外广告设施的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租赁协议、合同等;

(五)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供由原设计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构)筑物安全证明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取得设置权后应当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和经营户外广告。
对举报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给予奖励。 第三章  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十六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和使用实行空间资源有偿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公共场地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依法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协议出让等方式交易。

第十八条  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所得的收入,除开支规划设计费、整治管理费、工程运作人工费、办公费用及税金外,其余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城市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对规划确定的公共场地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的招标、拍卖、协议出让等交易事务;与买受人签订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合同;办理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证明书等。 

第二十条  凡依法成立的市场主体,都可以参加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公开出让交易。
依法取得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可以进行转让,但必须到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交易成交后,取得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单位应当与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成交合同,并按成交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价款和有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经申请批准的非公共场地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其场地租赁权可由该场地的产权人自行协议出让。受让者持租赁协议书到市城投公司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获准设置权后,受让者应按规定向崇左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空间资源利用费。

公共交通企业利用其拥有的公共交通工具外表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由企业行使其设置权并按实际成交价格的百分之三十由受让者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空间资源利用费,国有和国有控股的公共交通企业的设置权出让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公开竞价、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

第二十三条  以公开出让交易、依法转让、利用自有产权或者协议利用他人建(构)筑物等方式,获得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实施设置行为。

第二十四条  获准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媒体形式、规格、材质、设置地点、朝向、设置时间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使用者应当到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有效使用权期限内,需要发布或变更户外商业广告内容或者图案的,应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发布登记或内容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使用权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大型广告设施设置权期限可以在公开出让时另行约定,但最多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地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期满后,仍符合设置规划的,设置权应当重新出让;非公共场地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期满后,仍符合设置规划的,设置权应当重新申请。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发布的户外商业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和发布者名称(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二十八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需拆除设置使用期未满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由市城投公司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设置使用权人,由此给设置使用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  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二十九条  设置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公益广告设置规划。

第三十条  申请户外公益广告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实施,并遵守本条例第二章有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设置权可以通过协议或公开交易的方式取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法设置、脱色破损、陈旧等严重损害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责令限期清理、拆除,可以并处警告、罚款;逾期未清理或者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组织强制拆除。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者对政府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崇政办发[2008]64号)  

 

编辑: 赵嘉臻   作者:  
 
相关新闻
 

网站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广告 | 意见建议 | 版权声明 | 不良信息举报 | 招聘信息
崇左新闻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ICP证 桂B2-20040022 故障电话:0771-569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