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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拟立法规定:影视拍摄后应恢复森林公园原貌


时间: 2008年05月28日17时01分 来源: 贵州都市报
 

昨日,《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草案)》正式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提出,在森林公园内不得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违反可处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在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应当向森林公园管理组织提出申请和活动方案,为活动搭建的场景设施,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恢复场地原貌。如未及时拆除,影响场地原貌恢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统计显示,截止去年年底,我省(贵州)森林公园已达61个,其中国家级21个,省级25个,县级15个,面积24万公顷。仅2007年,全省森林公园接待旅客700万人次,旅游收入达1.23亿元。然而,在我省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方面,仍存在定位不够明确、建设资金不足、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矛盾突出、建设规划的制定和执行不足等问题。 (方正伟)

 

编辑: 黄小芳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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