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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1)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财政部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自治区地税局、国税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2]179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外经贸政发[1998]844号)等有关政策。 (2)外商投资涉及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其所从事的不同行业主要涉及以下税种: ①增值税:3档税率,即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零税率; ②消费税:从3%--45%总共设有15个档次; ③营业税:视不同行业分为3%、5%、8%、10%四个档次; 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 ⑤个人所得税适当优惠。
土地优惠政策: (1)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城镇发展的若干规>的通知》(桂政发[2002]27号)、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等有关政策。 (2)崇左市各园区内执行更加优惠的土地政策。
国家鼓励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政策: (1) 国务院决定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凡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2)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在上述税收优惠期间,企业同时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且当年出口产值达企业总产值 70%以上的,再可按所得税法的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10%。 (4)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5) 对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的项目,凡外商比例达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6) 允许沿海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承包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根据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规定,外商在广西投资举办的企业,按不同地区、不同产业分别享受不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 按区域划分 (1) 在广西举办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企业享受“免二年减半三年”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在沿海港口开放城市(北海市、南宁市、防城港市港口区)、沿海经济开放区(梧州市及苍梧县、玉林市、钦州市、防城港市防城区、合浦县)内设立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加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在北海市、南宁市、防城港市港口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 在桂林、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 在南宁市、梧州市、玉林市、钦州市、防城港市、苍梧县、合浦县的城市市区、县城关区以及重点工业卫星镇设立的生产性、科研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上述市(县)所辖农村设立的农、林、牧、养殖及其加工工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 在北海国家旅游度假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 设在南宁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按产业划分 (1)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 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建筑业; 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行业。 (2)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在享受二免三减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广西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包括:环江、罗城、南丹、天峨、凤山、东兰、都安、大化、巴马、田东、平果、德保、靖西、那坡、凌云、乐业、田林、田阳、隆林、西林、马山、隆安、天等、龙州、宁明、崇左、扶绥、大新、上林、三江、融水、融安、武宣、象州、金秀、忻城、灌阳、龙胜、资源、恭城、蒙山、昭平、富川、上思、防城等县(区)和百色市、河池市、宜州市、凭祥市。 (3)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自治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的企业所得税的40%的税款。 (7)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8) 对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9)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的40%,可以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10)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汇出时免征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货物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 (1)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即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外销产品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除限制出口商品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5)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磨料、燃料(除汽车用油外)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根据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范围如下: (1) 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或者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总产值50%以上,经市、县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 (2) 开发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等基础设施的企业; (3) 在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边境开放市镇、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四十九个山区县举办的企业; 注:沿海开放城市包括:南宁市(不含邕宁、武鸣县)、北海市(不含合浦县、防城港市港口区; 沿海经济开放区包括:梧州市、苍梧县、玉林市、钦州市(不含浦北、灵山县)、合浦县、防城港市防城区; 边境开放市镇包括:凭祥市、东兴市; 高新技术开发区包括:桂林高新技术开发区、南宁高新技术开发区; 四十九个山区县包括:环江县、罗城县、南丹县、天峨县、凤山县、东兰县、巴马县、都安县、大化县、田东县、平果县、德保县、靖西县、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田林县、隆林县、西林县、隆安县、天等县、龙州县、三江县、融水县、金秀县、忻城县、龙胜县、百色市、田阳县、河池市、宜州市、凭祥市、宁明县、崇左县、扶绥县、大新县、上林县、武宣县、象州县、灌阳县、资源县、恭城县、融安县、蒙山县、昭平县、富川县、防城区、上思县。 (4) 兴办农、林、牧、渔的企业; (5) 企业转让科研成果所得的收入; (6) 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当年利润不满100万元人民币,经市、县税务部门批准的企业。
其它优惠政策: (1)技术开发: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亏损弥补: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3)利润汇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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